股票杠杆的投资app 太大胆!95后用购房款做内幕交易,消息来自"岳父"

发布日期:2024-08-17 20:26    点击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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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银行业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因此要充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人是不希望看到投资风险的,他是要求稳的,对银行来说,在信贷投入的时候,是小心了再小心,谨慎了再谨慎”。

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一则罚单。

罚单显示,一名95后,从时任女朋友父亲处获得内幕消息,随后立即用准备购房而筹集的资金进行内幕交易。这名95后还催促自己的母亲尽快开立股票账户用于内幕交易。“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且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该95后内幕交易“中航电子”亏损14.69万元,内幕交易“中航机电”获利25万元。后被证监局累计罚没225万元。

内幕信息形成

王某某,男,1995年出生。依据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王某某内幕交易中航电子、中航机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应当事人的要求,北京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机载公司”)时为航空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航空工业集团直接以及通过机载公司等间接持有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股份,时为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实际控制人。

2022年1月17日,航空工业集团召开第41次市值会,会议原则同意航空工业集团资本运营部提交的2022年度市值管理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的初步计划。机载公司蒋某生(时任规划发展部部长)等人知悉会议要求。机载公司内部由蒋某生负责吸收合并方案的制定。

2022年5月27日,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中航电子与中航机电正在筹划由中航电子通过向中航机电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

北京证监局认为,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于2022年5月27日。蒋某生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17日。

从女朋友父亲处获知消息

王某某时为蒋某生女儿蒋某川的男朋友。2022年5月22日、24日,王某某与蒋某生进行了会面。王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王某某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王某某资金来源为家庭自有资金及借款。

此外,王某某还决策、授意王某然(王某某母亲)开立并使用“王某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王某然资金来源为家庭自有资金及借款。

2022年5月24日、26日,“王某某”一个账户分3笔共计买入“中航电子”5.13万股,成交金额105.51万元。2022年5月25日,“王某然”另一账户1笔买入“中航电子”1.35万股,成交金额25.23万元。上述交易共计亏损14.69万元。

2022年5月24日、25日、26日,“王某某”账户分8笔共计买入“中航机电”26.57万股,成交金额287.26万元。2022年5月26日,“王某然”账户分3笔共计买入“中航机电”4.58万股,成交金额52.1万元。上述交易共计获利25.23万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王某某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的特征。二是存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首次且同时大量买入“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特征。三是案涉交易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与以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王某某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王某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案涉交易时手中有购房款

王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王某某交易中航电子、中航机电的股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无关。王某某专业背景与航天、军工相关,交易股票包含大量航天、军工类股票,开展案涉交易时手中有购房款,且王某某与蒋某生接触存在正当合理理由。其二,王某某与王某然系独立自然人,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控制王某然的账户,为自己非法牟利。综上,王某某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

第一,2022年5月22日、24日,王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进行了会面,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王某某具有航天、军工专业背景,交易其他航天、军工类股票,因购房而筹集资金等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在案证据证明,王某然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王某某催促王某然尽快开立证券账户,并直接告知王某然购买案涉股票。王某某决策、授意王某然开立并使用“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北京证监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内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王某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对王某某内幕交易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某内幕交易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23万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责编:罗晓霞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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